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於107年7月1日施行後,公立學校校長、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、教師之任職年資之採計上限一案
公立學校校長、教師於107年7月1日後退休生效且併計私立學校校長、教師年資後逾採計上限,並經核定優先採計公立學校校長、教師退休年資者,得於採計上限範圍內重行具結選擇採計之公、私立學校退休年資。請轉知貴校符合前開規定之退休教師,於本函發文日期起3個月內,如經當事人評估有提出變更採計年資之需要,得依退休申請程序提出重行審定退休年資之申請。
檢附前開函影本一份供參。
檢附前開函影本一份供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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